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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

加拿大新入籍法惹争议:制造“二等公民”?

2014-12-10  新浪教育  

律师公会指新《入籍法》加入「在加拿大居住意愿」的条款,将公民分成两种,让在海外出生后到来归化的加拿大人无法像在本地出生的加拿大人一样,享有一样的迁徙自由。  律师公会指新《入籍法》加入「在加拿大居住意愿」的条款,将公民分成两种,让在海外出生后到来归化的加拿大人无法像在本地出生的加拿大人一样,享有一样的迁徙自由。

  本文选自《移民[微博]那些事》的博客,点击查看原文

  据加拿大明报报道,新《入籍法》Bill C24即将进入国会表决程序,但其中考[微博]虑申请人有无“在加拿大居住意愿”(intent to reside in Canada)的条款,引起加拿大律师公会(CBA)的极力反对。CBA认为“居住意愿”既可能违宪又定义不清,更将公民分成两种,让在海外出生后到来归化的加拿大人无法像在本地出生的加拿大人一样,享有一样的迁徙自由。

  CBA并警告,一旦新法开始执行,移民部可能穷其人力及物力,也无法处理因落实规定而必须进行的查核,与移民部提出修法目的是为了节省经费“背道而驰”。

  联邦新民主党(NDP)移民副评论员戴伟思(Don Davies,圆图)则提醒,新《入籍法》虽然已经一读,但在未经过最终表决程序前,各界反对意见仍可能促成最后“翻盘”,将不公平的条款排除在外,移民社区更不应再保持沉默。

  促移民社区发声反对

  CBA针对新《入籍法》Bill C24法案,逐条评论并已向移民部提交CBA版本的修改建议。在新法所有条款当中,CBA认为最可能违宪,以及执行困难的莫过于“居住意愿”的部分。

  国外出生公民离加恐失国籍

  CBA修法报告指出:“居住意愿产生的第一个问题在于,该条款将所有公民区分成两种,一种出生即有公民身分的加拿大人,另一种即是在国外出生,后来经过移民归化方式,才取得公民的加拿大人。”

  报告说:“在加拿大出生的人,可以不受限制居住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去任何地方旅游,但非在加拿大出生的公民,如果离开加拿大,即有丧失国籍的风险。”报告表示,新法中对申请人新加“居住意愿”的要求,“很可能违宪”。

  移民部执行查核费周章

  不只是制造出两种公民的问题,CBA认为,从执行层面来看,一旦实施“居住意愿”条款,则对移民部来说,将是庞大的人力及物力负担;报告说,不管是评估申请人有无达到要求,或是执法工作,均可以让入籍程序复杂,且花费大量的资源,这与移民部决定修改《入籍法》的原意并不符。

  报告因此建议移民部马上取消“居住意愿”条款,以免引发难以收拾的后果。

  CBA全国移民法执行委员,移民律师埃德尔曼(Peter Edelmann)指出,新法案在送交二读之前,移民部突然要求在表决前再进行一轮研究,而不是直接交付二读,所以不排除移民部可能对争议条件再作修改的可能。

  他强烈建议CIC采纳CBA的建议,顺应民意。

  CBA对新《入籍法》的其他条文,也提出修正看法。比较重要的包括,CBA虽然支持新法重新定义什么是“居住”(residency),但认为完全以实际居住在加拿大作为判定,将令定义过于狭窄,且排除了一些因为不同原因无法在加拿大居住的申请人。CBA因此建议增加“居住”定义的弹性范围。

  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报税并且提供报税资料的要求部分,CBA则认为,有鑑于《入息税法》(Income Tax Act)本身法律的复杂,该会担心,要求附上报税文件,有可能被人从中吹毛求疵,以报税文件有问题,被当成是入籍申请造假,后果极为严重。

  新民主党移民副评论员戴伟思表示,新法中的“居住意愿”条款已经明显限制人民迁徙自由,已经明显违宪,即使联邦保守党勉强以多数优势,表决通过新《入籍法》,未来不久即会被告上法院,由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是否违宪的解释。

  戴伟思还说,当移民部长亚历山大(Chris Alexander)在国会公民及移民委员会,被质询问到,移民官如何判断一个人在入籍之后有无“居住意愿”时,他都无法提出具体答覆。

  他因此担心,此一条款赋予移民官过大权利,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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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律师: 梁英杰
    职      称: 中国注册律师
    梁英杰律师,广州暨南大学法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深圳亚美加因私出入境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民商事法律案件、香港资本投资计划等比较有深入研究,本律师性格开朗、乐于助人,有独特的法律智眼,为有当时人排扰解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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